「以案释法」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公司买了雇主责任险能否获赔?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时间:2020年7月29日
地点: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某电子公司员工阿龙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又加班到近21点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此前,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5万元理赔金。
案情回放
2019年9月,某电子公司花费3.4万元,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人数为400人的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
2019年12月25日,被保险人员工阿龙在家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公司与阿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补偿9.2万元后,于2020年初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知审核不能通过,因为原告员工自发疾病不属于保险范围之内。
“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的员工如因疾病导致身故的,被保险人可获赔偿金额为5万元。”电子公司认为,被告在被保险人出现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应按约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5万元,且原告在员工死亡之后,也补偿了死者家属,原告未能得到被告理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现场
保险公司以“非工伤”为由拒赔
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一直拿“非工伤”说事儿。
“首先,原告公司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即保险范围也应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被告代理人辩称,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因自身疾病死亡可视同工亡进行赔偿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原告要求按照雇主责任险进行赔偿,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视同工亡进行赔偿。
原告还认为,其次,雇主责任险条款中,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具体包括:由于职业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前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伤残、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告方表示,“原告在投保单中,已盖章对上述免责条款知晓。因此,本案中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死亡员工家属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款项,并非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补偿金额未经其确认,原告自愿支付,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证据显示员工长期加班,每天超10小时
庭审现场,法庭调取证据查明,事发当日,阿龙在晚上20时21分打卡结束加班后,回到家中突发疾病。遂被急救送院救治,急诊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于次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相关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认定阿龙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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