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搭便车”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本文转自:毕节交警
法言俗语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搭便车”或“搭顺风车”的情况。例如,今天自己想开汽车去某个地方,而邻居正好也想去这个地方,于是就搭乘自己的汽车一道去了这个地方。这种搭车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行为。不过好意同乘目前尚不属于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对这种社会现象的形象概括。
从其含义来看,好意同乘是指经他人即好意人同意而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无偿性,驾驶机动车的他人即好意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同乘的人收取费用,只是单方面提供便利,如果是有偿提供运输服务或具有其他营利性则显然不属于好意同乘;二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好意人所同意的,包括好意人主动邀请和同乘人提出后好意人允许,如果是违背好意人的意愿而强行搭乘,或者在好意人不知情的状况下私自搭乘,那么都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三是搭乘性,好意人仅为了自己的目的行驶,同乘人的目的地只是恰好与好意人的目的地一致或者其中某段路径一致而顺路搭乘,而不能是好意人为了同乘人的目的专门运送,否则就不能被定性为好意同乘。
从以上好意同乘的含义和特点不难看出,好意同乘行为并不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其只是一种情谊行为,本身应当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但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便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问题,从而应受到法律调整。而《民法典》第1217条正是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所作出的规定。
以案释法
杨某和赵某均在某镇承包经营蔬菜大棚。杨某为经营所需想免费搭乘赵某的便车前往市区购买肥料,赵某同意。后赵某驾车从市区返回某镇途中撞到路边树上,造成乘坐人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起诉赵某要求赔偿。赵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当对杨某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杨某系无偿搭乘车辆,赵某搭载杨某出于好意,依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0%。在杨某和赵某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的事实关系的情况下,赵某虽然应当向杨某进行赔偿,但也应当减轻这一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杨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详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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