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要给抚养费吗?(2)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蕾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12月3日生下女儿李某乙,女儿出生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彼此相处十分困难。虽然之后原告再次怀孕,并于2012年8月12日生下儿子李某丙,但双方感情并没有因此好转,反而在长年累月的不合中,感情破裂,无法挽回。
为此,从2013年3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但贵院2013年6月4日生效的判决书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生效后至今已过去6个月,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分居期间儿子李某丙尚不足2岁,断然不能离开原告的照顾。女儿李某乙只有6周岁,女儿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与母亲有较多沟通,与母亲一起生活将更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且原告在固定住所和稳定的收入,因此综合感情、教育、生活、经济等各方面的考虑,女儿李某乙和儿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最为合适。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所生之女儿李某乙和儿子李某丙由原告刘某蕾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从2013年4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共十二个月总计60000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冲动的时候是有发生争吵,现在家庭也是处于很平静的状态;双方都是放弃了内地工作到、恋爱并生育儿女,我们之间是很有缘分的;平时我和孩子的感情非常好,孩子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如果我们离婚分开,将对孩子影响很大;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孩子尚小,希望原告多考虑考虑孩子的感受。

分居期间,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要给抚养费吗?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和消费观念不同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4月8日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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