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品”走私案评析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简要案情:2018年5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平合向境外供货商订购肉类冻品,冻品运抵香港后委托同案人林某1、林某2等通关团伙走私冻品入境。通关团伙在香港提货、换柜、拼柜后将冻品运输至越南,再从越南绕关偷运入境,最终在刘某指定的地点完成交货。被告人刘某明知通关团伙通过越南绕关走私冻品入境,仍以支付运费的方式委托通关团伙走私冻品,并采取对保的方式以降低货物被查扣的损失。经核算,刘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3100吨。
办理经过:笔者在嫌疑人被逮捕后介入。审查起诉阶段经申请如期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公诉机关认定刘某作为货主,未参与走私通关环节,系从犯,并提出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一审判决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是涉案走私冻品的货主,负责在网上订购涉案冻品到香港,再由同案人林某1等通关团伙通过绕关的走私方式运输入境,被告人虽然没有具体实施实际的走私过关的核心环节,但系走私冻品的所有人,是冻品走私的最大利益获得者,且被告入对同案人采取绕关的方式进行走私是明知的,故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不属次要、辅助,应以主犯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的依据不足,量刑建议偏轻,法院不予采纳。基于上述事实、情节,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目前,本案已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1、刘某作为走私冻品的货主,是否为主犯?
2、对刘某的判罚与通关团伙主要负责人林某1的判罚并未拉开明显梯度,是否做到同案同判?
笔者评析:
一、将作为货主的刘某认定为从犯,有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为依据。
1、走私犯罪中,货主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参与型货主,此类货主会积极提起犯意、组织策划走私活动、主动寻觅通关团伙、参与制作虚假单证、拆柜拼柜、跨境运输等走私实行行为。对于这类货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从严打击。另一类是消极从属型货主,该类货主一般出于节省生意成本而被低廉的“包税”费用所吸引而参与到走私中来。他们在支付包税费后,不参与走私实行行为,坐等收货。他们对于走私行为的实施、完成的责任均从属于通关团伙。对于这类货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从组织策划、获利程度、对法益的侵害程度等方面来评价,将其认定为从犯。本案中刘某作为货主,并非走私犯意的提起者、也非最大的获利者和组织策划者,其仅仅在境外订购冻品,至于通关团伙是如何将走私冻品偷运入境一概不知,其也并未参与跨越国境闯关运输等走私核心行为,将刘某认定为从犯无疑更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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