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音秀”等APP使用他人影视剧是否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回应(2)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图片来源:CFP)
网络空间,“人人都是传播者”,“配音秀”“听音识剧”“图解电影”等系列案件,如何合理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赵瑞罡分析,“配音秀”“见字如面”“听电影”等侵权案件中,均涉及对作品的部分使用,法院认定这些使用行为实质呈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均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
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领域呈现混业融合的发展态势,推动版权产业生态发生新的变革。“共享经济”等理念带动下的新型商业模式,对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构成了挑战。“蔓蔓看”APP的经营者,将购买的优酷网站13个VIP会员账户,有偿“共享”给数以千计的网络用户使用,可以观看优酷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战狼2》等影片。庭审中,“蔓蔓看”答辩称提供的是“共享会员”商业模式,不构成侵权。而法院认为,这是明显的“搭便车”“食人而肥”,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蔓蔓看”赔偿优酷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连勇表示:“我们通过裁判表明司法态度,对以创新为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要进行坚决遏制。比如利用‘共享会员’‘听音识剧’等行为和商业模式,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我们对此也进行了侵权的认定。”
当前,网络用户与平台的关系呈现出的新特点是“用户创造内容”,网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因12名主播59次在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小跳蛙》,斗鱼公司被判赔偿著作权人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00元和律师费支出12000元。此类案件的判决释放的是什么信号?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强调,平台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她说:“我们也提倡平台加强版权合规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侵权,使得互联网经济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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