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案|“自洗罪”来临,从91万元看洗钱罪与掩饰……(2)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2021年9月6日发布的这篇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2019年1月期间,孙某某在明知原XXX医院院务处夏某(另案处理)通过伪造结算凭证等方式套取公款,仍然将自己所有的XXX工行卡和户名为周某XXX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夏某使用,并帮助夏某保管和转移夏某的贪污所得共计913258.78元。
在整个过程中,孙某某通过取现和转账方式转移给夏某603000元,余款310258.78元仍由孙某某予以保管。
在2019年5月,夏某主动向XXX医院投案,孙贵平将剩余赃款全部退给夏某,再由夏某退缴至XXX医院。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与法院查明相一致,但我们从案件情况来看,其实有许多问题值得考虑。例如,孙某某为何拥有户名为周某的建设银行卡?孙某某和夏某又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愿意将卡交由夏某适用?夏某贪污所得款项为何有部分由孙某某予以保管?夏某主动投案的理由又是什么?
上述关于查明部分的问题仍然不是本案的重点,重点是基于上述内容,公诉机关提出的竟然是对孙某某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为掩饰、隐瞒夏某贪污犯罪所得,提供自己和他人的资金账户给夏某使用,还通过转账和取现金的方式将夏某的贪污所得转移给夏某,其帮助夏某保管和转移资金共计913258.78元,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也随之认定,孙某某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根据犯罪时间,当时的修正案十一尚未出台,按照《刑法》(2017年)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仍然以七类上游犯罪为前提,那么在本案中,若认定夏某行为为贪污贿赂犯罪,则孙某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但同时,其行为也符合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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