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案|“自洗罪”来临,从91万元看洗钱罪与掩饰……(5)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不难发现,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之间存在适用上的竞合关系。有部分看法认为,由于行为方式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因此两者之间为法条竞合的关系,洗钱罪属于特别法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一般法条;也有部分看法认为,两者之间为想象竞合关系,应当择一重罪适用。
个人认为,当今环境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更倾向于想象竞合。
首先,从法条设置来看,洗钱罪并不属于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殊法条。虽然洗钱罪规定了7种上游犯罪,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未对上游犯罪进行规定,但从刑罚来看,洗钱罪恶性显然本身大于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仅仅从犯罪行为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法条竞合,并不符合法条竞合的概念,例如法益侵害是否包含关系,主体是否包含关系也应当一同考虑。反之,如果因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未对上游犯罪进行规定从而就认定洗钱罪属于特别法条,那么这将导致绝大部分与7类上游犯罪有关的“收益所得”行为均被认定为洗钱行为,显然并不符合法条设立所考虑的恶性差异问题。
其次,两者的法益侵害已经不同以前,洗钱罪所侵害的法益已经产生了重大变化。从犯罪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侵犯的法益来看,有看法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和行为不法内涵均包含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从当今环境来看,我并不认同该观点。此前关于“自洗钱”入罪的讨论声,足以反映出洗钱罪的变形。
在受损的法益层面,目前的洗钱犯罪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掩盖、隐瞒”所侵害的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更进一步成为了妨害金融监管秩序的一大毒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目前的资产也呈现多样化、数字化的特征,使用现金的比例大幅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监管查实涉案的资金流向提供了便捷,反之,对于犯罪集团来说,洗钱模式也从传统的交易交换变成了金融行为,例如此前报告提及的利用加密货币洗钱案件。(详见《2021加密货币报告》)目前,境内外也产生了专门的洗钱公司,利用成熟的、多环节的加密交易链进行洗钱活动,此类公司的业务并不受到国界的影响,甚至进一步发展至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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