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34)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九)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作案工具相关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中作案工具等部分证据材料的照片原件存于1999年同案人法子英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卷宗中,上述卷宗现存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本案对上述原件材料的复印件系从原件保存单位提取,来源清楚,提取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资格。由于时间久远,对于原物已经灭失等情况,侦查机关均做了合理的解释说明,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劳荣枝应对七名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劳荣枝的犯罪行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红、陆X东、陆X升、陆X琴诉请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予以支持,但应依法计算,即丧葬费38065.5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0元。
另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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