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7)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2.刑事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装有被害人熊X义尸块的包内提取到一把尖刀及刀鞘。
第二组 书证
1.报案笔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等,证明:1996年7月29日19点20分,熊X苟到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称其儿子熊X义一家三口在东湖区芭茅X巷家中被杀害,熊X义被分尸、移尸,有贵重物品和现金遗失。
2.被告人劳荣枝手绘熊X义家平面图,证明:根据劳荣枝的回忆,熊X义家的房屋结构。
第三组 证人证言
1.证人章X明(熊X义的朋友)的证言,证明:①1996年7月,其与熊X义在爱乐音夜总会玩时,认识了一名自称“陈佳”的陪侍小姐。双方互留联系方式,“陈佳”留的是座机电话号码6774XXX。其向“陈佳”介绍,熊X义是老板,“陈佳”对熊X义很热情。②其曾驾车送熊X义和“陈佳”回家,是先送熊X义到蛤蟆街附近,再送“陈佳”到金龙商场附近。事后,熊X义的司机李甲曾告诉其,1996年7月28日中午,“陈佳”传呼了熊X义,熊X义回了电话,并叫李甲将熊送到了“新金龙”购物中心与“陈佳”见面,后李甲离开。③1996年7月28日下午4至5时;时,其曾打“陈佳”住处电话,约她出来玩,并在电话中听到传呼机响声,“陈佳”称有急事要出门。当晚8时许,“陈佳”约其出来,被其拒绝。④当时“陈佳”20多岁,身高165cm左右,披肩长发,大眼睛,尖尖脸,曾穿淡米黄上衣,下身穿裙子。
其当年看过通缉令的照片,能确认“陈佳”就是通缉令上的劳荣枝。
2.证人李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①1996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熊X义在空调店,接了一个电话,告诉其,前几天熊X义和章X明一起在爱乐音歌舞厅玩,当时陪章X明的那名女子,现在要找熊X义玩。②其就驾车送熊X义到南昌市金龙商厦附近与那名女子见面,其看见的那名女子身高163cm左右,体型偏瘦,披肩长发,脸有一点点尖尖的。③此后其就得知熊X义被杀了。④那名女子是熊X义经常去的爱乐音歌舞厅的公关小姐,后来听说那名女子叫“陈佳”。⑤其记得当时熊X义带了一个黑色夹包,手上戴了一块劳力士手表和钻戒,脖子上还戴着金项链。⑥经辨认,李甲能够辨认出该小姐就是本案及原通缉令上的被告人劳荣枝。
3.证人丁X荣的证言,证明:①其在爱乐音见过照片上的人(即劳荣枝),她讲普通话,自称南昌人,但叫她说一句南昌话,她说不出来。②她身高1.65米以上,经常穿一件好露的紫色衣服。③她眼光比较高,看见出手较大方的人,她会主动上去搭讪。她会问人在哪里发财,做什么生意,向人讨小钱。如果对方第一次出钱少了,第二次请她坐台,她就不坐台。④她喜欢与有钱人来往,且要出手大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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