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二)受理。对有关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或申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根据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启动澄清正名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澄清正名事项后,具体负责承办的委(部)相关室、处(科)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复核。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复核组,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既要复核举报事实,也要复核调查认定程序。此前参加过调查核实工作组的人员,一般不参加复核工作。
经复核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规范的不实举报结论,可作为开展澄清正名的依据;复核发现此前调查程序有问题、不实举报结论有疑义的,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并作出结论,提出继续或中止澄清正名程序的意见。
复核工作应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由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提出澄清正名的具体建议,报委(部)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审核。
(四)批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对澄清正名建议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对被举报对象澄清正名、以何种形式澄清正名。其中,涉及为下一级地方党政正职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澄清正名的,应在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报同级党委(党组)决定。
(五)澄清。经批准同意进行澄清正名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承办室、处(科)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在尊重被举报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澄清:
书面澄清。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室、处(科)向被举报对象送达澄清正名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澄清正名通知书应明确被举报对象受到不实举报性质、内容以及澄清正名时间。
会议澄清。由被举报对象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召开会议进行澄清。必要时,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派员到有关地方(单位)召开会议澄清。参会人员范围由地方(单位)党委(党组)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的室、处(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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