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媒体澄清。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相关新闻媒体公开澄清。
被举报对象为双重管理干部或双重领导体制单位的,应将澄清正名决定向协管单位(部门)通报。
第六条 澄清正名结果应运用到被举报对象相关考核、提拔交流、考察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避免被举报对象因不实举报受到影响。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澄清正名申请书、审批材料、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受理或具体承办的室、处(科)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七条 在澄清正名工作中,既要依规依纪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又要严肃查处诬告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对诬告者追究责任。
对诬告行为的追责处理事宜,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受理的相关室、处(科)会同具体承办的相关室、处(科)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诬告者系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依据有关规定,视诬告的事实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
(二)诬告者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冒用他人名义诬告陷害的;教唆他人诬告陷害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的。
对典型的诬告案件,各地各单位要视情进行通报曝光。
对实名举报经调查核实属错告或举报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说明情况,予以教育提醒。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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