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角色撞脸明星,就得赔1000万美元?(8)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总之,这些官司想赢很难
对于国人玩家而言,他们可能会对另一起类似诉讼更加熟悉:2008年,“六小龄童”章金莱将游戏公司蓝港在线告上法庭。章金莱称,蓝港擅自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央视电视剧《西游记》里的经典孙悟空形象,借此销售和牟利,构成对他肖像权的侵犯。章金莱要求蓝港立即停止使用这个孙悟空形象,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这桩官司的发展颇为有趣:2009年,一审法院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非其本人肖像,故判决章金莱败诉。章金莱上诉,这一回,二审法院倒是倾向于认同演员塑造的艺术形象同样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但也指出蓝港使用的孙悟空形象同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形象在具体造型上存在一定差异,认为“在同样的观众范围内,立即能够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六小龄童再度败诉。
两个孙悟空形象的比较
法律困境
为什么无论在国内外,明星针对游戏的肖像权维权案例几乎无一成功?这说来话可就长了。
以我国为例,法律界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然而,此类诉讼案例的关键点在于,其所涉及的肖像必须能反映自然人的自身真实面貌(即“可识别性”)。回到本文的主题,如果明星想起诉,就得证明被告所使用的游戏角色同自己确实有百分百的相关性。
重点来了:仅仅“长得像”或者说“撞脸”是很难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现实生活中并不缺乏长相神似明星的普通人,还有那些存心“复刻”明星的整容脸,而游戏公司在蹭热度时也不会蠢到追求“照片级神还原”,也并不直接使用明星的真实姓名、肖像来宣发,这类官司自然也就难以获胜了。
至于由明星塑造的特定经典艺术形象是否应该被归类到明星个人的肖像权范畴并予以法律保护,这在国内外法学界还是争议话题。当然,即便如此,现实中并不乏游戏公司选择走正规途道,获取明星艺术形象的授权。前导软件的即时战略游戏《赤壁》以及智冠推出的策略游戏《三国演义3》均有从央视获得授权,这两款游戏里的诸多三国人物头像直接源自央视版电视剧《三国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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