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原标题:社会危险性是一个需要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具体化方可妥当适用的法律概念——(引题)
正确理解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主题)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因为在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仍然属于法律上的无罪之人,而要剥夺一个法律上无罪之人的人身自由,自然必须存在非此不可的理由,即所谓的必要性。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此种必要性称为“社会危险性”,亦即只有当不对犯罪嫌疑人施以逮捕,将很可能产生某些严重的社会危险时,才可以据此认为逮捕在此刻是“必要”的。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能否得到正确理解和判断,影响着我国刑事程序的法治化水平。那么,究竟应如何理解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呢?在此提出三点看法。
社会危险性是法定逮捕条件之一
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一种观点,即认为只要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两方面条件判断正确,便不会影响逮捕决定的合法性。此种观点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得非常明确: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本条所列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可见,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之法定条件的地位毋庸置疑。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被弱化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与该条件自身特点有关。与前两个条件相比,社会危险性这一概念较为抽象,于个案中不易把握。但要知道,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法律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并非为逮捕制度所独有。对于此类现象的正确应对应当是通过立法与司法层面的一系列努力将其逐渐具体化。笔者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对刑事诉讼法第81条为逮捕设定的三个条件作进一步区分,证据条件与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属于逮捕的“门槛”,而社会危险性条件则属于逮捕的“原因”。因此,在作出逮捕决定时,如果不考虑社会危险性条件,或者对这一条件的判断存在错误,该决定便难谓合法。
对社会危险性应作具体的判断
如前所述,社会危险性是一个需要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予以相当程度的具体化方可妥当适用的法律概念。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立法层面已经迈出将其具体化的第一步,亦即以明确列举的方式指明社会危险性的五种具体表现,这一规定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中得以延续。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司法实务中还应结合个案情况对社会危险性作更为具体的判断。何谓具体的判断?简言之,就是以个案中具体事实为依据的判断,而不能仅仅是一种脱离个案的抽象预测。比如,以“可能毁灭证据”为由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仅仅因为“所有犯罪嫌疑人均有毁灭证据之可能”这样一种抽象的经验法则作出逮捕决定,只有存在相当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有动机及条件毁灭某一证据时,逮捕决定方可作出。两相比较,前者只是一种抽象的危险,后者才是可以作为逮捕之依据的具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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