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19)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把握,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造成危害后果、打击力度的需要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和考虑。
(二)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要结合侦查阶段取得的事实证据,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加大捕后侦查力度,及时审查新证据。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对全案进行综合审查,对于未达到逮捕证明标准的,撤销原逮捕决定。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 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2.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4.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6.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8.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9.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电信诈骗案件指导意见
(2015年6月12日 京公法字〔2015〕757号)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特征规律(略)
二、电信诈骗案件的取证要点及规格
鉴于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特点,及侦查取证工作的要点和流程,特制定以下证据要点及规格形式:
(一)接报、受理阶段
各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接到事主通过“110”等方式报警称被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后,接报单位应迅速接处警,刑侦、网安等部门协同开展调查取证、追赃减损工作。
1.制作事主报案材料。重点询问事主报案原因、被骗地点、发案时间、被骗方式、转账方式、转账金额、相关知情人、对方信息、通联号码、转账账号等,力求尽可能多的获取事主能够提供的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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