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28)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第七条 证明诈骗团伙成员主观明知从事诈骗行为的时间点,要遵循严格的证明标准,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主观明知从事诈骗行为的时间,且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或多次确认过主观明知从事诈骗行为的时间点,后来翻供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应当采信其原有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的供述,或其多次确认的供述。
第八条 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证据有:
(一)物证及照片,包括电脑、服务器、伪基站设备、改号软件设备、手机、座机等实物及照片
(二)书证;主要有:
1.证明诈骗团伙发起成立的书证,如公司注册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股东名册等;
2.证明诈骑行为实施的书证,如诈骗话术剧本、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材料,会议记录、虚假广告信息、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QQ等聊天记录,以及术语清单、托运单、仓单、货单、邮寄单等
3.证明网络运营的书证,如网站服务器运营协议、租赁协议网络经营许可证、网信部门出具的关于IP地址说明、云服务器分布点的证明材料;
4.证明诈骗赃款资金往来的书证,如银行支付凭证、网络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明细、现金收支凭证等;
5.证明诈骗赃款分成的书证,如考勤表、工资表、业绩单等;
(三)报案记录、投诉记录、投案记录、破案报告等能证明案情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涉案银行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诈骗设备工具及其他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五)证人证言,包括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技术专家对电信网络信息等专业性问题所作的情况说明;
(六)被害人陈述;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八)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对涉案账户、诈骗设备工具的指认情况;
(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包括对远程勘验及对人身,物品的检查笔录;
(十)视听资料,包括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光盘等;
(十一)电子数据,包括“木马”程序、“钓鱼软件”、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手机数据、电子签名等;
(十二)其他能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第九条 侦查机关应当出具由两名侦查人员署名并加盖侦查机关印章的案件侦破经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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