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26)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二是提高串并案率,通过侦查发现,一个诈骗团伙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对一个地区进行施骗,这就需要大量走访事主,找出案件共性,有利于打击的精准性;
三是进一步重视技术勘验在获取客观证据上的作用,及时对涉案物证、电子设备等进行勘验固定,并及时送司法鉴定机构全面勘验鉴定;
四是紧紧依托公安部的协调,加强与境外警务部门的协作,做好对犯罪窝点的抓捕、勘验、取证工作,同时避免涉案人员集体关押等情况,防止串供;
五是健全与台湾地区警方协作机制,力争同步开展抓捕行动,对在台的“金主”、“转账公司”等一并抓获,同时审查情况及时互通,整体推进案件;
六是建立局内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专业取证工作由专业部门负责完成,确保证据的法定效力和证明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印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检发诉三字〔2018〕6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
现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9月14日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为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电信通讯、互联网络等技术手段为传播方式或媒介,对被害人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诱使被害人给付钱财或网络转账而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
第二条 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情况的证据除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外,还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虚拟身份信息,包括网络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网络社区登录密码等。
第三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第四条 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观故意的主要证据是书证、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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