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46)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答:对于出租、出售多张信用卡,单张信用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金额未达到3000元的构罪标准时,只有证明多张信用卡系被同一个人(团伙)使用,才能累计计算,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认定为达到犯罪程度。
问题五:办理“断卡”刑事案件,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答:要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对于“卡头”、“卡商”要坚决打击,对于达到构罪标准的“卡农”,重点严惩在于出租、出售信用卡多张、多次等严重情形,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老年人,以及具有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案中慎用羁揮性强制措施。同时公检法相关部门要完善沟通和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诉讼前要加强沟通,稳妥处置。
问题六:犯罪嫌疑人信用卡卡内流水金额中主要被骗金额受害人在地,本地受害人金额虽达到构罪标准但金额占比偏低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对于嫌疑人信用卡卡内流水金额中主要被骗金额受害人在地,本地受害人金额虽达到构罪标准但金额占比偏低的案件,为便于后续侦查,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至少在移诉前15天报市检察院会商,最终由市中级法院确定案件管辖。但抓获的其他上游层级的“卡商”卡农”能否并案管辖,需要个案考量,与本地具有管辖权的嫌疑人形成共犯关系的可以并案管辖,否则原则上不宜并案管辖。
本《问答》自下发之日起可供参照,如与上级相关规定冲突,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
(检例第67号)
【关键词】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境外证据审查 电子数据 引导取证
【要旨】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凯闵,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无业。
林金德等其他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当被害人按照语音内容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的一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以帮助被害人报案为由,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公安局办案人员的二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向被害人谎称“因泄露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动,需对被害人资金流向进行调查”,欺骗被害人转账、汇款至指定账户。如果被害人对二线话务员的说法仍有怀疑,二线话务员会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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