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44)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对协助抓获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协作地公安机关负责将抓获人员信息录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
第二十四条 对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原则上采取统一集中抓捕。抓捕前,应当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警力配备和行动目标等事项,选好统一收网时机。抓捕时应当服从指挥、确保安全,同时按照取证指引的要求,对抓捕现场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勘验和采集,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破案后,办案单位应当全面梳理案件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物品流等信息,录入“反诈系统”。同时,通过“山东省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或省厅发布协查信息,串并全国案件。应当全面收集、汇总、整理全案的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办案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外地公安机关带破本地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主侦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将本地所涉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主侦地公安机关。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及时反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强化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反诈骗中心和反诈骗体系建设,加大人财物投入,研究制定配套的措施办法,保障处置工作规范顺利实施,确保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质增效。
第六章 保障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全额保障办案经费。对破获的部、省挂牌督办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视情给予专案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对录入“反诈系统”信息质量不高、预警劝阻处置不力、止付冻结不及时、接警处置和初侦初查拖延推诿、破案打击成效不大的单位通报批评;对多次通报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约谈或开展专项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处置工作纳入各级综治考核和公安机关综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反诈骗中心负责解释。
某市关于办理“断卡”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国务院、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的部署要求,我市积极推进“断卡”行动,大量案件正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定争议。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统一执法标准。市公检法三家对“断卡”行动案件部分争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相关意见。现针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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