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43)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3.对涉案的网页、木马病毒等信息,应当查明挂载网页、木马病毒的服务器IP地址归属地;对于归属地在境内,涉及租用服务器的,应当查明该服务器落地具体信息,有条件的查明登录和管理该网址的IP地址与落地信息、租用该服务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租用费用支付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初侦初查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反诈系统”等围绕涉案账户、通讯方式、虚拟信息、犯罪手段和方式等因素开展案件串并工作。
第十六条 经初侦初查,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 需要冻结涉案账户的,案件主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或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冻结。对已紧急止付的涉案账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冻结。
第十八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初侦初查过程中的查证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反诈系统”。
第五章 案件侦办
第十九条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经营工作,由刑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初侦初查的基础上,对案件的资金流、信息流、嫌疑人、灰色产业链等线索深入开展信息查询、专业研判、证据调取等工作,并将相关结果及时录入“反诈系统”。经侦、技侦、网安、情报等部门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开展合成作战。
第二十条 省反诈骗中心负责全省重大案件、高发类案的研判工作,牵头指挥跨境和重大、疑难、复杂的跨省案件侦查打击工作;市反诈骗中心承担破案工作职责,对本市案件开展研判,组织跨省、跨市重大案件的侦查打击工作;县(市、区)反诈骗中心(专业队)承担办案工作职责,具体开展研判、侦查、抓捕、移诉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对重大、系列、团伙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案件分别由省厅、市局挂牌督办。督办单位应当提供专家、技术、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案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跨省抓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前,办案单位应当将办案时间、地点、案件等相关信息通过“反诈系统”上报省反诈骗中心审核备案。抓捕工作结束后,办案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简要工作情况录入“反诈系统”。
第二十三条 外省公安机关来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需抓捕个别犯罪嫌疑人的,由协作地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
犯罪窝点地位于省内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将简要案情和协作事项层报省反诈骗中心同意后再开展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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