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41)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一)打电话无法联系到疑似被诈骗群众。
(二)疑似诈骗通话次数多、时间长。
(三)疑似深度被骗,不相信民警劝阻提醒。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第六条 县(市、区)反诈骗中心(专业队)、派出所承担出警劝阻疑似被诈骗群众工作职责。对市反诈骗中心下发的预警劝阻指令,处置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警力查找疑似被诈骗群众,开展识骗劝阻、防骗宣传工作,并将劝阻情况反馈市反诈骗中心。
第七条 市反诈骗中心通过预警劝阻工作确认通信号码、网址等涉嫌诈骗的,应当通过“反诈系统”向省反诈骗中心提报拦截、关停等处置请求,由省反诈骗中心协调省通信管理局、电信企业或外省反诈骗中心进行处置。
第三章 接警处置
第八条 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接警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快速接报、快速止付、快速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群众财产损失。
第九条 市反诈骗中心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承担电信网络诈骗警情接警处置工作。
当事人拨打110报警的,110接警台应当立即启动与报警人、市反诈骗中心的“三方通话”,由110接警人员简要询问相关情况,录入“110接处警平台”并派警。市反诈骗中心接警员详细询问报警人警情信息,录入“反诈系统”,同时开展紧急止付和通信处置工作。对当事人报警时未能及时提供嫌疑人资金账户、通信号码等信息的,受理单位查明后,应当及时报市反诈骗中心。
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报警的,接警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案件,手工录入“110接处警平台”同时报市反诈骗中心,市反诈骗中心将警情信息录入“反诈系统”,并开展紧急止付和通信处置工作。
具备三方通话条件的县(市、区)反诈骗中心可以参照市反诈骗中心职责开展接警处置工作。
第十条 市反诈骗中心接警时应当详细询问当事人基本信息、被骗过程、涉案账户、涉案通信号码、网址等信息,并录入“反诈系统”,及时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紧急止损和通信处置工作:
(一)通过“反诈系统”对报警人提供的嫌疑人银行卡紧急锁卡。
(二)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所有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开展紧急止付。
(三)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对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开展紧急止付。
(四)通过“反诈系统”将涉案电话号码、网址等层报省反诈骗中心进行拦截、关停等。
第四章 初侦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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