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40)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主动认罪悔罪,退清所得赃款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的,可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作不起诉处理;已经移送审判的,人民法院可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行为的人员,如领取未明显高于正常固定薪资,情节轻微的,可比照前一款规定依法从宽处理。
22. 问: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地位明显较低、作用明显较小,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一些人员是否可以不作犯罪论处?
答: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层级较低的人员,直接获利(包括工资、奖金、提成等)金额较小且能积极清退的,可不作犯罪论处;主观上不确切明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作犯罪论处。
山东省公安机关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2019年03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省公安机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打击效能,进一步规范案件处置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山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处置工作由各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以下称:反诈骗中心)牵头组织实施,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先、以打促防”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和电信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等资源手段,开展预警劝阻、接警处置、初侦初查、案件侦办等工作,确保实现全省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数明显上升、破案数明显上升、发案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明显下降的“两升两降”任务目标。
第三条 本规范中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要是指违法嫌疑人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非接触型诈骗案件。
第二章 预警劝阻
第四条 省反诈骗中心负责全省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通过各类预警系统,及时发现省内疑似诈骗信息,通过“山东公安反电信网络诈骗专业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反诈系统)推送至市反诈骗中心。
第五条 市反诈骗中心承担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劝阻工作职责。对省反诈骗中心推送或自主研判发现的各类疑似电信网络诈骗预警信息,市反诈骗中心应当及时对疑似被诈骗群众进行短信提醒、电话劝阻。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市反诈骗中心应当采取电话联系其亲友、对其手机号码保护性停机、通报县级公安机关派警劝阻等多种方式,有效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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