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38)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13. 问:对于被害人人数特别多的案件,如何有效地进行取证?是否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
答:如被害人人数在一百人以上,可对被害人陈述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公安机关应该重点选取被骗资金量大、空间距离相对较近、被害对象特殊、涉案方法有代表性的被害人作为证据样本,并对抽样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抽样情况不具有科学性、代表性或全面性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取证,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充取证。取证的证据应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六、犯罪数额的认定
14. 问: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的人员如何把握和认定犯罪数额?
答:(1)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以诈骗集团或团伙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认定;诈骗集团或团伙其他主犯,以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
(2)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
(3)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其具体犯罪时间和收入。
(4)被认定为从犯的行政等人员,按照其参与犯罪期间的数额认定,量刑时还应考虑得赃情况。
七、涉案财物的处置
15. 问:司法机关如何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赃物赃款?赃物赃款应如何处置?处置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犯罪分子用于犯罪的工具和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等。如果系赃物,以溯源返还为原则;如果系赃款,以统一分配为原则。涉案专门账户内无法说明合理来源的资金,应结合账户是否仅为被告人所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内资金流水是否发生于电信网络诈骗时间段、被告人是否有其他正当商业行为等综合认定。如确有证据证实涉案账户系被告人合法收入的,应予剔除。第三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16. 问:侦查机关在查扣涉案资金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异地进行资金冻结、划转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积极协作配合。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时,应将相关款项随案移送。公安机关移交银行卡时,一般应同时说明账户信息、卡内余额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避免遗漏被害人、推进案款退赔,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应一并要求被害人提供返还资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账号等必要资料信息,并结合电子数据等证据核对被害人的身份及损失金额,制作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损失金额等信息的清单,附卷随案移送。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人员,可予单列。被害人或资金来源明确的案件,人民法院以节约当事人领款成本为原则,在审查核实被害人身份后,可根据返还资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等必要资料,依法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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