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37)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答:行为人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系为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认定。如果该行为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诈骗信息,且达 5000 条以上,未骗取财物的,可认定为诈骗罪未遂;发布的信息在 5000 条以下,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四、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9. 问: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和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实行犯主观的“明知”?
答: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认定,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客观表现,结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诈骗脚本、诈骗信息内容、账册、分赃记录及手机短信、、QQ、skype 等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等,进行审查判断。
10. 问:对于提供帮助的犯罪分子,一般如何审查其主观是否具有“明知”?
答:应重点审查其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存在共谋,或者虽无共谋但是否系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等内容。对于帮助者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一般只要有证据能够印证其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其认识到对方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除前一款提到的证据外,还要综合考虑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实行犯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以及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情况。
11. 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如果事前通谋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事先通谋”?
答:取款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之间形成较长时间稳定的“销售”配合模式,可以认定为“事先通谋”。当取款行为与诈骗实行行为呈现交替重叠、循环往复的状态时,即应认定其具备了“对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明知”。
五、关于证据收集与犯罪事实认定
12. 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证据收集难度大,司法实务中如何更好地固定和收集证据?
答: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使用的电脑、手机等工具,公安机关应及时扣押并进行数据分析,固定相关证据。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采取远程取证等方式取证。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上被害人,或被害人拒绝作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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