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35)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五十二条 其他涉及技术侦查具体内容的,按照《关于刑事诉讼中技术侦查证据材料使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18]45号)执行。
三、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按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高法[2020]44号
一、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问题
1. 问:如何理解掌握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信息或设置骗局,主要通过远程控制,非接触性地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犯罪行为。
2. 问:该类犯罪一般具有哪些特征?
答:除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以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应同时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远程性的特征。其中,技术性是指该类犯罪主要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信息交互工具的技术手段。利用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方式实施诈骗,一般不认为具有技术性;非接触性是指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无需面对面接触。实施“线上拉拢,线下骗取”行为的案件属于接触性犯罪,一般不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远程性是指该类犯罪中行为人主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 手段进行远程联系。
二、关于管辖权与分案处理
3. 问:如果多个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管辖权,由何地公安机关管辖较为合适?
答: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4. 问: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是否可并案处理?
答: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公安机关可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不另行指定管辖。对并案侦查等可能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按照指定管辖途径办理。
5. 问:对于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如何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准确定罪量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答:为便于查清犯罪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效,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人数众多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拆分。对于已经指定管辖,或者根据本解答管辖权规定不需另行指定管辖的,案件拆分后不再另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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