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案件(36)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案件拆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可视情分成团伙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也可按团队或者小组垂直关系等进行拆分。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首要分子及同案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积极参加者,需要移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应对主案人数有所限制。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轻罪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跟随主案移送。
三、与关联犯罪的区分
6. 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经常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答:如果行为人通过“伪基站”群发的短信内容不属于诱骗他人处分财产的,一般不以诈骗罪定性。如果该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属于通讯线路“截断”,应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仅造成短暂的手机通讯停滞中断,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如果行为人通过“伪基站”群发的短信内容虚假,属于诱骗他人处分财产的,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或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7. 问: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答: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窃取或骗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应按照前述电信网络诈骗的“特征”有关规定,严格认定是否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的本质在于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实施诈骗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木马程序病毒等方式窃取他人信用卡密码并登陆信用卡获取他人卡内数额较大的资金,可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未使用木马程序病毒等方式窃取信用卡密码,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知信用卡密码,冒用他人信用卡窃取数额较大的资金,可认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 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还是诈骗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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