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扶人反被讹”者欲起诉对方索赔1元:讹人的成本也太低了(4)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新京报:滕先生坚持起诉,你有什么打算?
曹亮:我想再去跟他沟通,我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但是他还是坚持要起诉的话,我也很无奈,只能接受。
新京报记者 王露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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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扶人反被讹,助人者不该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金华“扶人反被讹”者欲起诉对方索赔1元:讹人的成本也太低了


▲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滕光并未碰撞伤者,伤者摔倒与其无关。视频截图
如今,针对讹人者成本过低、被讹者痛苦不堪的现象,立法理应有所突破。
据报道,浙江金华32岁的小伙子滕先生因扶骑电动车摔倒的曹先生,被路人指认撞人,并因曹先生报警被指为肇事者,从而卷入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最终,交警找到事发过程的监控视频,确认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与滕先生无关。真相大白后,滕先生决定起诉曹先生及指责他的路人,“起诉并非为了赔偿,希望为自己讨个公道”。
一个乐于助人的良善公民,决定与相关当事人“法庭见”,借以维护自身权益,其实也是无可奈何之举。虽说交警及时认定了滕先生无责,还将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给予滕先生加分奖励;摔倒者的儿子也表示,都是误会,已向对方道歉并愿意赔偿,但这对于“憋了一肚子气”的滕先生而言还不够。他还有更多的法律诉求。
因为被指认为肇事者,滕先生“损失的打车费、误工费和拖车费,总共大概2000多元”,至于个人名誉和精神损害,则是无形的损失。根据《民法总则》,“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不仅如此,如果是故意敲诈勒索的话,根据危害程度不同,讹诈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依据《治安处罚条例》接受相应处罚。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看,讹诈者对他人名誉的侵害,还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该如何认定对方是“故意”讹诈。证明滕先生清白的是一家店面的监控视频,滕先生在民事诉讼中,所能倚仗的证据,也还是这段视频。但监控视频仅能证明两车没有相撞,却无从分辨对方是否存在故意讹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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