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教育服务不能全部成为公共产品?厉以宁教授是这样说的(3)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从教育经费的来源看,公共产品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有人多纳税,有人少纳税,还有人免税;而对公共产品的享用则又因人而异。如果把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限制在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广播电视形式的公开教育这样一些方面,人们都会认为这是合理的;如果高等学校、中专和职工技术学校的某些专业教育的费用基本上由国家财政承担,人们考虑到这些专业的特殊性也会接受其合理性。
然而,如果把所有的教育费用包括高等教育中非特定专业的学习费用,参加各种类型的补习班进修班的费用等等全都由国家财政负担,不仅财政负担不起,而且这也是不公平的。一个人希望在义务教育以外接受什么样的教育,与个人的偏好有关,如果要让所有的纳税人都为这样的教育付费,那就会被认为既不合情又不合理。
最后,某一种教育服务究竟采取什么类型还同效率高低有关。义务教育采取公共产品类型是为了更好地组织这种教育,使其有更大的成效。但即使是义务教育,采取准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也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使义务教育有成效。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教育的公共产品化都能提高效率。只被某个团体的成员所享有的某种教育服务,由该团体供给同由政府供给相比,效率会更高一些。
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使之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比使之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更好一些。至于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也有定的适用范围,应当对供给者与需求者双方都有利。以学龄前教学为例,如果全部由政府提供经费,一方面会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还会使供求矛盾扩大,使学龄前教学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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