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所产生的效应是怎样的?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理论上讲,前科消灭会产生犯罪记录消除、合法权益恢复、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后果以及不得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加以引用。犯罪记录消除很容易做到。只要犯罪记录消除,前科报告义务自然也就免除,不需前科者再向其所任职的单位报告前科情况。值得讨论的是合法权益的恢复和以后诉讼中的引用问题。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前科者不得从事某种职业,这些职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公权力有关的职业,一类是与公权力无关的职业。
前者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包包括部队战士等,对于这些职业,为了保持职业的崇高性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不宜任用有前科的人,无论该前科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得使犯罪人丧失从事这种职业的权利。
后者的种类则很多,其中又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职业。这类职业一般要求从业者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比如教师、医师、律师等。对于这类职业,为了保障公民的利益,也不宜允许有前科的人涉入。
但应该有例外,即过失犯罪可以除外。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况且圣贤不一定无过呢,可见“过失”在任何人身上发生都可以理解,而且过失也不能反映行为人的道德低下,一时的疏忽不应该成为被任何职业拒绝的理由。法律上明确界定了过失有“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情形,由此很难推测出行为人的道德水平。
二是与某些重大经济利益相关的行业,如会计师等。这类职业,从业者利用自己对相关业务的精通,易再次实施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有“相关”犯罪前科的人不得再从事此类职业。我国香港特区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对于可以适用《犯罪自新条例》的犯罪人,如欲从事高级公务员、律师、会计师、保险代理人或银行董事等职业时,该条例也不适用。因为这些职业对于从业者的品行和诚信度要求较高,而且会涉及到公众的利益,甚至是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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