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让无数读者意犹未尽!(14)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由此言之,依据《唐六典》不徒不足以证明唐代现行官制合于《周礼》,且转能反证唐制与《周礼》其系统及实质绝无关涉,而此反证乃本书主旨之所在也。
又治史者若有因披览《六典》尚书省六部职掌之文,而招现一种唐制实得《周礼》遗意之幻觉者,盖由眩惑于名号所致,兹不欲详辨,仅移写唐儒论武曌改制之言于此,亦可以理惑破幻矣。
《唐会要》五七“尚书省分行次第”条云:
武德令吏、礼、兵、民、刑、工等部。贞观令吏、礼、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六官,准周礼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通典》二三《职官典》五“吏部尚书”条,《周礼·天官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理邦国”下注云:
变冢言太者,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宰,列职于王,则谓之太宰,宰主也。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以佐王理邦国。汉成帝初分尚书,置四曹,盖因事设员,以司其务,非拟于古制也。至光武乃分为六曹,迄于魏晋,或五或六,亦随宜施制,无有常典。自宋齐以来,多定为六曹,稍似《周礼》。至隋六部,其制益明。大唐武太后遂以吏部为天官,户部为地官,礼部为春官,兵部为夏官,刑部为秋官,工部为冬官,以承周六官之制。若参详古今,征考职任,则天官太宰当为尚书令,非吏部之任,今吏部之始宜出于夏官之司士。
四刑律
律、令性质本极近似,不过一偏于消极方面,一偏于积极方面而已。
《太平御览》六三八《刑法部》列杜预《〈〔晋〕律〉序》云:
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
《唐六典》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云: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新唐书》五六《〈刑法志〉序》云: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夫汉代律、令区别虽尚有问题,但本书所讨论之时代,则无是纠纷之点,若前《职官》章所论即在职员令、官品令之范围,固不待言也。又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亦适在本书所讨论之时代,故前《礼仪》章所考辨者大抵与之有关也。兹特以《礼仪》《职官》《刑律》三章先后联缀,凡隋唐制度之三源而与刑律有涉者,读者取前章之文参互观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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