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 前沿话题
□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2010-2019年中级以上法院相关判决书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影响因素和司法认定与理论的契合关系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发现,限制解释与谨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级以上法院的整体基调,而且,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可类型化、操作性较强的裁判规则。总体而言,中级以上法院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并不存在“口袋化”现象。虽然这一结论并不及于基层法院,但将改善后的中级以上法院的裁判规则予以普遍化则是可行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使用“其他……方法”作为罪状主体的罪名,因此其天然具有“口袋罪”的嫌疑。从目前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讨论状况来看,无法期待其能够发挥防止该罪“口袋化”倾向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了解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规则,把握司法认定对理论的诉求与理论改善的方向,推导能够有效影响实践的理论规则。
综合回归分析和契合关系分析,可以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关于“公共”的内涵。回归分析表明行为实施于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的地方对于定罪不具有显著性影响,这意味着人数并不是司法考量“公共”安全的标准。契合关系分析表明:首先,司法实践对人数的考量不明显,其可能从场所的开放性直接推断存在“公共”安全;其次,司法实践契合了“不特定或多数人”说这一公共外延较宽的立场;最后,如果极端危险的行为具有扩散性、蔓延性,司法实践可能将私人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结合两个分析工具的结论可知,如果行为发生于开放性场所,“公共”安全可能被直接推断存在,而“公共”包括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特定少数人。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于“公共”的认定比较宽松。(2)关于“公共安全”的外延。回归分析表明,行为针对财产、单纯财产损害对于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契合关系分析表明,司法实践认定的公共安全基本不包括单纯财产安全。据此,司法实践的立场与“公共安全不包括单纯财产安全”的理论主张基本契合。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对“公共安全”范围的认定颇为克制。(3)关于“其他危险方法”。回归分析表明行为危险直接、严重、有扩散性和强化行为力度与危险对于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且,当存在这些情形时,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分别是原来认定该罪可能性的约7倍、3.5倍,这意味着行为的潜在危险是法官认定该罪的主要考量因素。契合关系分析表明,判决基本没有通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相当”的标准认定“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直接进行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论证中,大多数判决区分了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并侧重论述行为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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