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过失以危险方法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罪的区别!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这三种罪名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下,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都是概括性罪名,但三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条件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侥幸或放任的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必须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应为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危险驾驶包括醉驾、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严重超载乘员或超速等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实施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以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如向人群开枪、醉驾撞人、私市电网等行为。
三是,是否以危害结果为构罪条件不同。危险驾驶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具有醉驾等法律拟制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亦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结果犯,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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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条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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