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家对这个罪应该比较陌生,你接触过放火,接触过投毒、接触决水,但可能没有接触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这个罪名是在刑法中危害公安安全罪中兜底性的条款,这种危险方法,法律没有列举方式,因为立法者脑洞不足达到预测未来,只有危险程度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
刑法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是这样规定的: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的规定往往都是抽象的,那么现实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看下面的案例:
第一种行为,在出租车上殴打司机,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19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尚其朋酒后驾驶辽C×××**捷达牌出租车载尚其朋行驶至鞍山市铁东区,被告人尚其朋由于醉酒在车内呕吐,其因洗车费用一事与出租车司机徐某发生争执,随即徐某将车辆掉头行驶,欲去派出所说理。后被告人尚其朋用拳头对徐某面部进行殴打,使出租车失控,撞向了路边停放的车辆,造成该出租车和路边五台车辆受损,并刮蹭路人刘某脚部致其脚部受伤。经估价,停驶车辆及出租车车损共计人民币29651元。

哪些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行为,在公交车上殴打公交车司机,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19年6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熊浒江驾驶一辆电动车逆行经过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禧福新城路段时与范某迎面驾驶的30路公交车险些发生碰撞,熊浒江于是就将电动车横在公交车前面,并与走下车的公交车司机范某发生争吵,范某随后走上公交车,熊浒江跟着走上公交车并站在公交车门前,阻拦公交车关门行驶并继续与范某发生争吵,范某趁其不注意时将车门关闭,并驾驶公交车往前行驶,熊浒江便上前用双手勒住正在驾驶公交车的范某的脖子,并用手拉扯范某握公交车方向盘的手,致使公交车偏离机动车道行驶到公路左边的绿化带中,并撞倒绿化带中的交通指示牌的铁柱上后才停止,造成公交车左侧第二第三车窗玻璃破裂(经鉴定损毁价值人民币4588元),公交车停下后熊浒江从车窗处跳下车准备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查当时公交车上共有乘客十名。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