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论述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章驾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8》将危险驾驶罪放在交通肇事罪中,列为交通肇事罪之一,其构成要件与交通肇事罪类似。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客观上是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飚车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仍然是交通运输安全。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程度相当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更大。在量刑方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表现形式有两款行为表现与醉酒驾驶有关。
(1)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
一般审查醉驾发生的路段、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和意识控制能力、血液酒精含量超标程度等,比如在车流比较密集的繁华道路上醉驾,车速比较快,驾驶稳定性差表现车辆行使不稳,影响其他车辆行使造成恐慌,或者高速逆行、闯红灯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紧迫的高度危险,后被交警截停后未发生严重事故,对此类案件的取证需要多元化,最好有路面监控录像反映交通的紧张程度,审查是否能体现出紧迫的高度危险,像这种没有发生严重事故的醉驾,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要严格把握,一般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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