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二、在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
如果事故只发生一次,发生事故后又马上控制了局面,伤亡面也较小,并不是冲向人群死伤很多的情况,一般也不宜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连续冲撞,车辆也不存在制动问题的情况下,说明嫌疑人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已经非常弱,一般出于严重醉酒状态,比如“孙伟铭案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应当审查连续冲撞是否属于一次冲撞后的自然发展的多个冲撞,如果是因为事故发生之时,行为人慌张、技术不好,客观路况复杂等因素导致控车不足,一般也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明显比危险驾驶罪要重得多,这主要是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而不似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由此,两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量刑上也是有轻重之分的。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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