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图别乱用!侵权警告!(6)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我国著作权法中针对卡通形象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中认为 : 对于卡通角色是卡通作品创作者通过手工绘制,结合线条、色彩等要素塑造出的独特的具有视觉图像性质的卡通人物、动物以及其他充当主要角色的虚构形象。对于卡通角色形象,如奥特曼、变形金刚等动漫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例如我们特别熟悉的“小羊肖恩”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开发的观承别墅院内放置“小羊肖恩”卡通公仔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活动,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卡通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权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动漫图别乱用!侵权警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通过独特的表现手法对小羊形象进行表达,具有艺术价值并可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范畴。法院认定被告在其商业活动中摆放的立体模型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主要特征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摆放与原告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立体模型用于商业推广,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权利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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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侵权“雷区”呢?
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互联网等自媒体的日益多元,一不小心就很容易踩入侵权的“雷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没有经过合法授权,擅用了经典的卡通形象进行商业推广(如前案例),在自媒体中不小心将卡通形象作为了配图商业性使用(媒体人要小心喔)游戏开发商未经许可使用了卡通形象作为游戏角色(走捷径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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