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的孩子是否应离开自己的母亲?——全州超生孩子被调剂事件(2)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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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
20世纪70年代,在人口与经济发展比例关系失调状况日益恶化的形势下,政府将计划生育工作提上工作日程,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地区也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形成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方针。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随后将这一政策写入1980年的《婚姻法》和1982年的《宪法》中。1984年-1999年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调整阶段,由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二胎条件(1984年的中央7号文件)向严格控制生育二胎(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调整。全州超生孩子被调剂事件正是发生在计划生育政策向严格控制生育二胎的调整节点上。
全州县是否有权调剂全县超生孩子
唐某某、邓某某夫妇计划外生育第七孩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但是全州县是否有权调剂全县超生的孩子由他人抚养,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是在婴儿出生前采取避孕、节育手术等计生措施控制人口出生,一旦婴儿与母体分离且能够自主呼吸,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与父母形成监护、抚育法律关系,父母享有监护权、抚育权,婴儿享有被监护权、被抚育权。对于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根据我国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的规定,法律后果就是缴纳社会抚养费。
其次,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施行前(2002年9月1日前),专门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限于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对于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法律后果依然主要是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规定将计划外生育子女由政府调剂他人抚养的内容。告知书中调剂依据是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从立法法的角度看,当时的县级政府是没有行政立法权的,该决定只能算作规章层次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若真的存在如此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是严重违反上位法的,可以请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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