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例一则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基本案情】
下落不明人王某,男,1949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兴城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系申请人王某涛、王某竹的父亲。王某于2019年离家出走后,至今去向不明,也没有音信。
申请人王某涛、王某竹申请宣告王某失踪后,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于2019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多年,王某涛、王某竹作为被申请人王某的利害关系人,依照《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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