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强制与国家(上)(4)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由于考虑到后边我们要阐述什么是限制国家强制权力的适当方法的问题,因此,这里有必要指出,如果始终存在着垄断者会实行强制的危险,那么最适宜、最有效的对策好像应该是,要求他对所有顾客一视同仁,亦即坚持价格对任何人都一样,绝不搞任何歧视。这便是我们已学会据此去限制国家的强制权力那个原则。
个别顾主往往同个别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人一样无法实行多少强制。只要他仅能在众多挣钱机会中拿走一个机会,只要他仅仅能对那些在别的地方不可能像在他那儿挣钱一样多的人停发工资的话,那么他就无法实行强制,尽管他也可能会带来痛苦。毫无疑问,存在着雇用关系为实行真正强制提供了机会的这种情况。在失业高峰期时期,可能会用开除相威胁,以便迫使雇员去干原来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的事情。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一个矿山的居民区,把持着地方上一切就业机会的领导人,对他出于任何一个理由而不喜欢的人,大概都可以实施完全为所欲为的专横跋扈的强权。然而,这种情况在繁荣兴旺的、自由竞争性经济体制中,即便不是不可能的,那么肯定也是极端情况下的罕见例外。
但是,在一个完全社会化的国家里,存在着对就业的全面垄断,国家作为惟一的雇主以及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拥有不受约束的强制权力。列·托洛茨基最终揭示了这一事实,他写道:“在一个国家是惟一雇主的国度中,反抗便意味着会慢慢被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一古老的法则已为一条新的法则所代替:‘不顺从者不得食。’”
除了在不可或缺的服务被垄断的情况下,只阻碍获益的权力并非就是强制。行使这样的权力,可能会改变某个人的计划赖以确立的环境,他大概会被迫修改他的决定,也许甚至会改变他的整个生活方式,不得不为许多迄今为止对他来说一向是不言而喻之事而担忧。然而,尽管对他来说只能令人担心剩下为数不多的、没有把握的机会,而且尽管他的新计划仅仅是些应急措施, 然而,这可不是别人的意志在指挥他的行动。他也许将不得不在巨大的压力下行事,但是不能因此便说,他是在被强制下行事 的。即使饥饿的危险在威胁着他本人,恐怕还有他家人,“迫使”他为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工资去接受使他厌恶的职业,即便他听凭惟一一个同意雇用他的人的“恩惠”的摆布,可是,按照我们的理解,他可能没有受到这个人,也没有受到其他任何一个人的强制。只要给他带来困难的行为并未企图强制他去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只要这种损害着他的行动之目的不是让他为另一个人的目标效劳,那么这种行动对他的自由的影响,无异于一场然灾害(破坏其家园的一把大火或一场洪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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