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强制与国家(上)(6)

2023-04-30 来源:飞速影视
五、
因为只有在强制者掌握着他人行动的根本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才能实行;所以只有通过确保个人有一个私人领域,在其中他保证不会受到这种干涉,强制才能被防止。一个人周围的特定环境不可能由另外某个人任意加以改变的这种保障,只能由拥有必要权力的权力机关给予他。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强制,只能依靠强制的威胁来阻止。
这样一个获得保障的自由的领域,在我们看来似乎是一个正常的生活条件,因此,我们喜欢使用诸如“妨碍正当的期望”、“侵犯权利”或则“肆无忌惮的干涉”这样的措词来解释强制。不过,当我们在阐释强制时,我们不可以假定用于防止强制的机构已是既定的了。一个人期望的“合法性”或一个人的“权利”是这样的私人权益领域获得承认的结果。假定没有这样的得到保护的私人领域存留的话,强制不仅还会存在,而且甚至会出现得更加频繁。惟有在一个已经试图通过划定受保护的私人领域以防止强制的社会里,一个像“任意干涉”这样的概念,才会有一个确定的含义。
但如果要让这样的个人权益领域本身也不成为强制的工具,那么,这个领域的范围及内容就不可以通过有意识地指定某些人去做某事的方式来规定。假设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意愿将决定,什么东西应该属于个人权益的领域,那么,进行强制的权力就会被转移给这个人或这个组织。如若把这种个人权益领域一劳永逸地规定下来,也是不符合人们愿望的。在个人能最佳地使用他们的知识、才干及其先见之明的条件下,他们参与划定他们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领域,便是值得向往的。
人们已找到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以承认某些一般性准则为基础的,而这些一般性准则规定着某些对象或情况被纳入受保护的个人领域内的条件。承认这样的一般准性则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划定他的个人权益领域的界限,使大家都能认识到什么是和什么不是他的个人权益领域。对于这个范围,我们绝不可把它想象成似乎只包含或甚至主要包含物质的东西。虽然将我们周围的物质的东西分割成我的和你的,是划分个人权益领域界限的那些一般性准则的主要目的,但是,这些一般性准则却也保障了我们的很多其他“权利”,比如利用某些东西的权利,或者还有只是防止他人干涉我们的行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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