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第四个结论是: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在我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
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一时冲动的牺牲品。


这样的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

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听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法律声音,而是飘忽不定的解释。


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


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做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它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力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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