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精要》5:立法与法律截然不同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哈耶克精要》5:立法与法律截然不同


作者:唐纳德·J·布德罗
翻译:风灵
立法,即有意制定法律,在人类所有的发明中,它被恰当地描述为充满种种最严重后果的发明,其影响甚至比火和火药更为深远。立法与法律本身不同,法律从来没有在同样的意义上被“发明”出来,而立法则是人类历史上较为晚近的发明。这是把一种具有强大威力的工具交到了人们的手中,人类需要这种工具来实现某些善,但他们还没有学会控制它,以防止它产生巨大的恶。
——哈耶克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1973)
就我们对社会的理解而言,最深刻的一大进步是由18世纪一群杰出的苏格兰哲学家所取得的,其中最著名的是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这些苏格兰人解释道(引用当时另一个苏格兰人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的话):国家偶然发现了一些制度,这些制度确实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却非人类设计的结果。
语言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没有人发明语言。没有任何人或委员会设计语言。每一种语言都经过一代代人的演化,形成了它今天所具有的特定“形状”——词汇、语法、句法。比如说,没有哪个天才或由最优秀、最聪明的语言学家组成的委员会发明了“椅子”(chair)这个词,在英语中表示人们用来坐的一件物品。没有任何语言设计者颁布法令,要求“merci”这个单词传递说法语的人在任何时候听到或说出该单词时所理解的意思。随着时间的推移,单词的含义通过重复的使用和经验而演变。每种语言的语法和句法也是如此。
毫无疑问,语言是人类行为的结果——就这个例子而言,是我们和祖先在具体环境下向他人传递意义的无数个人努力的结果。(“小心那块落下的石头!”“我爱你。”“把那把锤子拿给你父亲。”) 但是,人类历史上存在的数千种自然语言却没有一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没有哪种语言——不管是英语、法语、乌尔都语、还是汉语,没有一种是发明出来的。然而,每一种语言对于其使用者彼此之间以复杂的方式交流而言,都是非常有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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