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三批典型案例(5)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本案判决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定期公示为内容的创新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也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案例三
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已履行告知义务应依法获赔
——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健康保险、告知义务范围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支付宝老年防癌险电子保险单》,投保老年防癌险。保险单健康告知部分需要告知的疾病、体征或症状不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半年后李某经诊断为气管肿瘤癌变,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以李某患慢性支气管炎投保时未告知而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拒赔。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用。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需要告知的部分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李某在投保时已合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该保险合同。李某被诊断为肿瘤癌变,依据癌症医疗保险条款,判决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李某医疗费16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健康保险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目前,针对老年人的保险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因为年龄等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存在纠纷隐患。本案判决明确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时,已根据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询问之外的事项,不属于告知范围。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提示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风险,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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