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骨灰安放谁做主?法官是这样说的(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虽然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不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民事权利保护问题。但是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等仍为其近亲属的权益客体,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视为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的物,由其近亲属享有所有权,但是相关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必须符合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民间风俗习惯,二是死者生前有相关遗愿的,要尽量尊重死者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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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权究竟是什么权利?
安葬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近亲属之间对于如何安葬死者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为遗体、遗骨和骨灰中包含着近亲属的情感因素,是生者祭奠、追思亡者的对象,包含着巨大的精神和伦理道德需求。
一直以来, 安葬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有人将其定性为一种人格权,也有人认为这是带有人格权属性的物权。在我国现行法没有安葬权这一项权利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将安葬权视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即由近亲属享有的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对死者遗体、遗骨及骨灰进行处置的一种权利,而非人格权或者人格权的延续。
安葬权具有如下三种属性:一、安葬权是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二、该项权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对遗体、遗骨和骨灰进行安葬、祭祀、维护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抛弃)。三、安葬权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近亲属在享有安葬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安葬的义务不能任意转移或者随意放弃,安葬死者遗体、遗骨或者骨灰所花费的金钱也应当由安葬权享有的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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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权的行使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事实上,死者的近亲属均可以享有祭奠权,然而安葬权却具有排他性。由享有安葬权的近亲属排他的决定如何安置死者的遗体、遗骨、骨灰,如何处理死者的身后事。
安葬权在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顺序加以确定由谁优先享有:
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表示。如果死者生前留有书面或者口头的遗愿,那么理所应当优先遵从死者的生前意愿。
其次,在死者生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依照近亲属的意愿处理。近亲属间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共同的意见处理;否则,需要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顺位来确定由谁优先行使安葬权。我国自古通过“五服”制度来确定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现代则通过继承法、民法通则加以确定: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当此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配偶的由配偶决定,因为婚姻组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无配偶或者配偶不能决定的,由父母决定;配偶、父母均不能决定的,由子女决定。有多个子女的,由赡养义务履行最多的决定。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位的近亲属享有和行使安葬权。此类亲属之间若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没有近亲属,又或是近亲属均放弃安葬权决定权的,则可以由死者生前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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