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案例分享(19)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新疆屯河于2004年3月为参股49%的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州分行四笔总额为76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期限为1年;于2004年2月为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昌吉州分行的2000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期限为1年。上述担保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目前类似新疆屯河这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十分严重,涉及公司数量多、金额大,成因复杂,有的属于公司改制设立时的遗留问题,有的涉嫌恶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这些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不断扩大,已有部分公司形成了担保圈,如果有一家公司出现问题必将形成“多米诺骨牌风险”。这些违规担保不仅加剧了上市公司的负担和困难,而且会拖垮或掏空上市公司。陕西达尔曼的衰亡、数码测绘的退市以及新疆德隆系的崩溃,都与其资金被占用和违规对外担保有着直接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上市公司之间初步形成了担保链或担保圈,目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因为担保责任诉讼缠身而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宁夏11家上市公司中有9家存在巨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20亿元,致使这9家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权不同程度地被冻结或质押。
国有上市公司担保失控的成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现行关于担保业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2000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61号通知”);2003年证监会、国资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称“56号文”)。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只是对董事和经理的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缺点是:第一,没有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规范。第二,没有对董事和经理对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第三,没有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之外机关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鉴于此,证监会61号通知应运而生,通知指出: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其担保信息。较之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有三点重要变化。第一,担保禁止对象由原来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扩大到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第二,将仅对董事和经理担保行为的规范扩展到对董事、经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担保行为的规范;第三,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担保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处于外部监督之下,企业担保行为开始由“地下”走向“透明化”、“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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