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初查到调查核实:立案审查工作机制的完善丨刑事诉讼规则解读(2)

2023-05-01 来源:飞速影视
鉴于初查的实质是一种司法调查活动,仅用“审查”难以准确、全面地体现初查的实质。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使用“初查”一词,关于初查制度法律依据的问题,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才是刑事诉讼的起点而不是初查,况且刑事诉讼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初查”制度,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适应自身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一个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初查制度具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尽管该条款未出现“初查”字样,但是该条款中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已涵盖了“初查”制度。
“调查核实”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前审查包括两种方式,不仅包括对案件线索材料本身进行书面审查,还包括对案件线索材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20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第20条规定的职权中就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立案侦查,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规则》以“调查核实”代替原来的“初查”概念,相关条文中出现“初查”一词的地方也均以“调查核实”替代。
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主要方式。一方面,《规则》将第八章第一节“初查”改为“立案审查”,调查核实是立案审查的主要方式。初查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形成的工作制度,但一直没有固定与上升为正式法律概念,在证据效力、手段运用等方面遭到了许多质疑。这是一项制度由探索到创建、由创建到完善的必经过程。为了让这一项来源于实践、成长于实践的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规则》将初查转化为调查核实,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的立案审查规范。一是使立案审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二是调查核实的运用紧密地融合在法律监督职责之中,工作主动性和灵活性得到极大增强,使初查制度有了新的生机与活力。要认真落实《规则》要求,既要依法规范,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又要灵活机动,果断、有策略,固定证据要坚决、及时、准确,查实问题要有针对性,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与力量,构建基础性证据链条,为案件侦办与突破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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