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地底下挖出的“宝贝”得上交?凭什么?(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若文物被埋在地下,在法律上就属于埋藏物。葛伟超分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对于遗失物的物权归属和所有权取得,民法典在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八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指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上述案例中,汪先生等人欲主张证明涉案的古钱币属于自己祖上遗留,而自己通过继受的方式取得物权变动的效果,对古钱币享有所有权,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己方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享有所有权,否则其对古钱币的权利就得不到支持。”葛伟超分析,此类案件的核心就是举证,但往往由于年代久远,当事人证明难度颇大。安徽曾有一位当事人在其旧宅庭院挖树时挖出一坛银圆,文管所得知后将银圆收回。虽然当事人声称该旧宅系其祖宅,银圆系祖辈埋下,但由于并未拿出有效证据进行证明,其相关权利主张未得到支持。因此,并不是所有从地下挖出的“宝贝”都应上交国家,但无法找到“宝贝”确切主人的,应当交由国家保管。
总之,我国民法典在与其他部门法保持协调统一的基础上,对发现埋藏物等情形作出了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既有效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也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障。对公众来说,如果发现埋藏或隐藏于自己祖宅等领域,且能够证明属于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个人拥有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埋藏物属于自己的私人财产;而对于不属于自己也无法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文物等埋藏物,不得私自占有隐匿,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规定,及时送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记者 陶玉琼)
【来源:群众新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