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年轻女子卖淫,18名“皮条客”被重判!(2)
2023-05-02 来源:飞速影视
在客观行为上,组织卖淫者实施了对卖淫人员的控制、管理的行为,并通过控制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后获利;协助组织卖淫者实施协助招募、运送卖淫人员或者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进行管账、望风、充当打手从而获益的行为。
如何准确认定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正确区分两罪的主从犯,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应先根据行为性质准确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罪,再根据各案件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切勿混淆顺序。每一共同犯罪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组织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起的作用确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有可能转化构成组织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但有招募、运送人员型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亦可转化构成组织卖淫罪。实施该行为的被告人是否转化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为获取其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的嫖资分成而直接参与管理、控制卖淫人员。
在本案中,闫某等人均有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除此之外,闫某安排人员了解卖淫人员每天的卖淫、提成情况,并与卖淫场所进行嫖资分成。可见,被告人闫某在主观上与卖淫据点的组织卖淫者有共享卖淫获利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其他人员对各自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进行直接管理、控制,其行为并非为卖淫场所招募、运送人员的单纯协助行为,已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故法院认定闫某是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结合犯、牵连犯,应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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