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重点内容的“全面讲解”(千字精华)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一句话理解为:生活范围受限,出门有人监视。)
监视居住:公检法都能决定用,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条件、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7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简化以上“法条”:
1.“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疾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特殊情况、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B.监视居住主要是取保候审和逮捕的替代手段:
1.本来应该逮捕他(她),因为他(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以上法条),所以能监视居住。
2.本来应该取保候审,因为他(她)既没人又没钱!只能监视居住了。
C.强制措施具有可变性:
1.拘传和拘留也可以变成监视居住,但是要注意同一时间对一个人只能用一种措施,但是措施之间可变。
2.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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