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自然状态及自然法部分)(2)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人们出于对死亡的恐惧,激发出了对和平的激情;出于对安全、舒服生活的需要,而希望能取得并保有这一切。
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在往下的两章中我将更详细地加以讨论。
之后,霍布斯详细介绍了他所认为的自然律的具体内容。
在战争状态中,人们具有运用一切可运用的东西保全自己的生命权利,这也被称作自然权利。
这样说来,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对每一种事物都具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是这样。因此,当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时,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于是,以下的话就成了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这条基本自然律规定人们力求和平,从这里又引伸出以下的第二自然律: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在论证这两条自然律时,其隐含的逻辑如下:
1.X是应该的;
2.Y有利于X;
3.所以Y是应该的。
这可以回答第一条自然律中为什么说应当力求和平的疑问:
1.自我保全是应该的;
2.和平有利于自我保全;
3.所以和平是应该的。
也可以回答第二条自然律中为什么会自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的疑问:
1.和平是应该的;
2.有条件的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有利于和平;
3.有条件的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是应该的。
此处所谓的条件即:别人也愿意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即如果别人愿意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我也愿意放弃对一切事物的权利。
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放弃他的权利时,那总是由于考虑到对方将某种权利回让给他,要不然就是因为他希望由此得到某种别的好处。因为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所以有些权利不论凭什么言词或其他表示都不能认为人家已经捐弃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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