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历史沿革(第一期)(20)
2023-05-03 来源:飞速影视
部长委员会主席由三国部长轮流担任,任期6个月,决议须一致通过。经济联盟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由三位主席(每国一名)及各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协调各委员会工作并起部长委员会与各委员会之间的媒介作用。9个委员会分别为对外关系、工业和商业、农业、食品和渔业、关税和税收、交通运输、社会事务、法律、人员流动和定居、货币和财政委员会。1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统计协调、国家预算比较、公共卫生、招标、中产阶级、管理和司法合作、人员流动、领土整治、旅游、环境、能源、建筑产品评估、边境居民管理和商议建立跨国界公园专门委员会。
(二)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并向部长委员会提出有关实施联盟条约的建议,法院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条款并提供咨询意见,由三国最高法院选出的9名法官(每国3名)组成,设检察长3名(每国1名)。议会间咨询委员会是3国政府的咨询机构,由49名议员组成(比、荷各21名,卢7名),该委员会的职权不仅限于经济问题,还负责政治合作问题。经济社会顾问委员会由各国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指派27名代表组成,每国9名。3国之间实现商品、人员自由流通,3国职工和商人在比荷卢的任何一国均享有同等权利,3国在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境、领土整治、经济、工业、能源、港务、旅游、税收、比利时法郎与荷兰盾的汇率、对第3国支付结算等方面协调政策。3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对外签署有关签证和接受外国移民协定,并在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中采取共同立场。
1986年9月3国签署比荷卢地区跨国合作公约,联盟成员是由3个相邻的君主立宪西欧国家——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组成,覆盖面积74,102平方公里。1944年二战将近尾声,三国的流亡政府于伦敦签署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协议,并于二战后的1947年正式生效。1960年比荷卢经济联盟取代关税同盟,其实早在1921年比卢两国已组成比卢经济联盟(现时仍存在),是为三国经济联盟的前身。
(三)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组成促进欧洲联盟的成立,欧盟的历史可追溯至1951年建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及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比荷卢三国均为成员,其余成员为西德、法国和意大利。根据罗马条约第306条:“若条约未能达致比卢或比荷卢地区联盟存在和完成的目标,则此等目标不应受条约所妨碍。”此条文在欧盟宪法中原封不动。1955年比荷卢议会(原称“跨国会咨询议会”)成立,此跨国会的议事组织的成员中21名来自荷兰国会、21名来自比利时国家和地方议会、7名来自卢森堡国会。比荷卢三国经济联盟的条约于1958年签署,并于1960年生效,旨在促进人员、资金、服务及货品在三国间自由流动。联盟的秘书处位于布鲁塞尔,部长议会负责统一三国的法律,但相关法律只适用于联盟的层面,不适用于本国国内。三国亦签署大量条约,牵涉到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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